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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1 总浏览量:52     来源:农业农村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加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规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规格样式及制作要求》、《动物检疫证明等填写及应用规范》(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种类

(一)动物检疫证明。调整动物检疫证明类型,将产品A证和产品B证整合为产品证,调整后的动物检疫证明分为动物A证、动物B证、产品证三种。

(二)动物检疫专用章。用于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签章,继续使用现有“动物检疫专用章”样式,电子签章与实体签章样式一致。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动物检疫专用章上增加编号。

(三)动物检疫标志。包括检疫验讫印章、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粘贴式检疫验讫标志。

1.检疫验讫印章。包括滚筒式检疫验讫印章和无害化处理专用章。滚筒式检疫验讫印章可以在生猪胴体加施,印油颜色统一为蓝色。农业农村部前期批准试点使用的激光灼刻、数字喷码等检疫验讫印章,应当与本通知规定的滚筒式检疫验讫印章的印迹保持一致。使用无害化处理专用章替代原有“高温”、“销毁”章,印油颜色统一为红色。检疫验讫印章印油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2.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可以在生猪、牛、羊、家禽、马属动物、鹿、兔等胴体加施,也可在未经分割加工的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等动物产品或者其外包装加施。

3.粘贴式检疫验讫标志。可以在未经分割加工的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等动物产品的外包装加施。

上述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以及产地检疫申报单、产地检疫申报处理单、屠宰检疫申报单、屠宰检疫申报处理单、检疫处理通知单的具体规格样式及制作等要求见附件。野生动物检疫申报单、野生动物临床检查证书、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种禽隔离检查证书、涉嫌动物检疫违法线索移交单、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通报单的样式、内容等,分别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二、强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订购和保存管理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格式组织订购生产。县级以上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账、专柜”保管,做好领用、发放、回收、销毁等记录,依托动物检疫信息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发生遗失的,要及时公示作废。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本区域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生产、保管、领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应按照招标投标规定规范选择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生产企业,并将企业基本信息及生产发放记录等上传至动物检疫信息系统。

三、规范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管理

(一)规范动物检疫证明使用管理。自2026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动物检疫证明,同时不再对屠宰环节分割的畜禽产品出具检疫证明,产品检疫证明不再附载目的地信息。纸质版动物检疫证明的防伪功能通过二维码实现,扫描二维码可以获取相关检疫信息和检疫证明查验网址。各地要加快推进动物检疫无纸化出证工作,全面推行畜禽产品检疫无纸化出证。全面推行检疫无纸化出证后,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检疫证明。

(二)强化动物检疫标志使用管理。自2025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动物检疫标志;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动物检疫标志,不再使用粘贴在动物产品包装上的小标签。各地要切实抓好动物检疫标志加施工作,确保在生猪胴体全覆盖,加快推进在牛羊胴体加施,逐步扩大其他产品加施覆盖面。对畜禽产品加施动物检疫标志时,只需选择一类动物检疫标志。

(三)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地要严厉打击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以及持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持线上线下结合,及时发现收集违法违规线索。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加大警示和震慑力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证章标志格式、样式、填写规范等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要加强新政策宣传贯彻,确保相关措施落实落地。

附件:

1.动物检疫证章标志规格样式及制作要求

2.动物检疫证明等填写及应用规范

农业农村部

2025年8月26日

附件:

农牧发〔2025〕8号.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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