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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1 总浏览量:33     来源: 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选育命名、登记试验、符合性验证等有关工作,严把品种登记受理审查关口,持续提升品种登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品种登记受理审查

(一)规范品种选育与命名。品种选育报告应当明确品种来源,详细描述亲本血缘关系及品种的选育方法、选育过程、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等内容。对品种来源不清、育种过程不详、知识产权不明晰、数据不真实等品种登记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品种亲本组合要按照《农作物品种来源亲本组合表述要求》规范表述。同一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登记、推广销售各环节,必须使用唯一名称。申请者应严格按照《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命名品种,申请前可通过种业大数据平台完成品种名称查重,确保品种名称唯一、合规。

(二)加强品种差异性审查。严格执行登记品种DNA指纹检测要求,对已制定DNA指纹检测行业技术标准的作物,申请者品种登记前应当提交符合行业标准的品种DNA指纹检测报告。其中,向日葵、黄瓜、甜瓜、番茄、西瓜等作物的检测报告中,应当包含DNA指纹筛查结果,符合品种差异性要求的,方可受理其登记申请。品种DNA指纹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撤销其登记申请,取消其3年登记申请资格。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测试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严格品种登记试验

申请品种登记的申请者应在每年3月至5月底、8月至10月底分春播、秋播两季,通过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系统,填报自主开展的品种适应性试验和DUS测试方案。

自主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的,应具备相应能力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农业行业相关标准执行,确保试验数据科学、真实、有效。

鼓励申请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DUS测试。自主开展DUS测试的,应具备相应能力条件,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制定测试方案并执行,建立健全人员培训、田间试验、近似品种选择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档案,确保测试质量。

三、严格事中事后管理

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对品种来源、育种过程、种子样品、试验报告、试验机构能力条件等真实性存疑的,市农业中心对申请者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查看其试验条件、育种档案、试验记录、试验样品等关键资料,一旦查实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撤销其登记申请,取消其3年登记申请和试验资格。

定期梳理品种登记和推广应用情况,对存在明显缺陷或生产风险、登记多年生产没有推广应用以及“一品多名”行为、登记公告信息与生产实际表现不符的品种,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建议依法撤销品种登记,实现品种登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登记品种应按照市农业中心要求参加品种安全性评价、符合性验证、真实性鉴定,无法按时参加的,应有正当理由。对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或验证鉴定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将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有关要求

在全国农技中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系统未启用登记试验报备功能期间,自主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试验的申请者,请按以下分类情况执行:一是对已完成品种适应性试验和DUS测试的,应留存完整的试验档案、原始记录等备查;二是已启动相关试验但尚未完成的,须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市农业中心报送《拟申请登记品种多点试验报备表》(附件1)和《申请者自主开展品种DUS测试报备表》(附件2);三是拟计划开展相关试验的,须于试验播种前30日,向市农业中心报送上述2个报备表。所有报备材料均需同步提交电子版文件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统一通过电子邮箱报送至市农业中心。

全国农技中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系统正式启用登记试验报备功能后,所有试验报备工作均按全国农技中心时间要求,通过该系统线上办理,不再需要向市农业中心线下报送报备材料。

市农业中心根据申请者报备情况,随机组织专家对多点试验及DUS测试开展实地核查,重点核查试验真实性、方案执行情况、档案完整性。核查中发现与试验方案不符的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报备方可继续开展试验。对核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或拒不接受检查的申请者,不再受理其品种登记申请。


联系人:李争、尹超群

联系电话:022-28450808/28450800

电子邮箱:snyzxzhbzhjb@tj.gov.cn



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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