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振兴的大潮中,天津市再次迈出坚实步伐。1月6日,一项旨在全面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助力乡村振兴的政策——《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第66次天津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顺利获得审议通过,标志着天津市在都市农业发展中,又一次先行先试,为和美乡村建设探索新路径。
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是由天津市农业农村委牵头,会同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财政局共同起草的。主要内容聚焦于四大核心领域,为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带来了历史变化。首先,市级指导监管范围得到显著扩大。与2020年的版本相比,新《管理办法》将历年来区级自建且评审合格的设施均纳入其中,实现了监管的全覆盖,为农村环境的持续改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次,新《管理办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建设改造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路由、用地、规模、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提升了设施的收集、处理效率,形成了从规划、建设到运维的全链条管理体系。这一创新举措,不仅有助于提升设施的处理效率,更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设施运维方面,新《管理办法》要求各区运维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运维管理模式,并加强对污水抽拉转运模式村庄的设施管理。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出水水质监测体系,通过“市、区、运维单位”的联合监测与执法,全面强化设施出水水质监管,为农村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保驾护航。
此外,新《管理办法》还对财政补助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随着市级指导监管范围的扩大,市级补助政策也同步调整,将更多区级自建且评审合格的设施纳入补助范围,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天津市作为都市农业的代表,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与实施,不仅是对自身农村环境治理的一次全面升级,更为全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提供了宝贵经验。下一步,天津市将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依据新政策加强市级监管,指导各涉农区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确保这一利国利民的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广大农民群众,为乡村振兴贡献天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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